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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邦泰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山和集团有限公司、陈建忠、江苏崧泰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水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红、冯樱、陈柯丞等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3/1/31 10:14:14 浏览次数:2553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金坛市物资实业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邦泰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山和集团有限公司、陈建忠、江苏崧泰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水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红、冯樱、陈柯丞、陈杰、常州宏泰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新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常州盛泰物业有限公司、江苏鼎丞置业有限公司、溧阳创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天和矿业有限公司、江苏金溪集团公司、江苏垒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常州金坛金溪加油站有限公司、深圳市东山桐投资有限公司、常州鼎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王婷、金坛市物资实业总公司、常州建鑫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504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9000000元及利息8211364.42元(暂计算至2022年6月13日),并支付自2022年6月14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2、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100000元及其他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3、请求判令被告二至被告十四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暂合计:99311364.4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04月13日下午14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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