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张月蓝:
本院受理原告陈明富、方海霞诉被告张月蓝、韩爱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413民初25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被告张月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陈明富、方海霞返还购房款274000元;二、驳回原告陈明富、方海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原告陈明富、方海霞负担1061元,被告张月蓝负担518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