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杨贺祥:
原告杨粉红、马华荣、马华富、马华宝与被告杨贺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24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杨贺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杨粉红、马华荣、马华宝、马华富支付借款1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10000元为基数,自2007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案件受理费410元,由被告杨贺祥负担。如果被告杨贺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