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汤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杨锁兰与被告汤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结案,因无法正常向你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290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汤建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杨锁兰借款人民币44000元。二、驳回原告杨锁兰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8元,由原告杨锁兰负担76元,由被告汤建平负担 462 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的部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径付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3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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