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413民初2328号
吴超英:
本院受理原告苏维伟诉被告吴超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23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吴超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苏维伟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按年利率24%承担自2018年12月8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476元,由被告吴超英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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