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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加怡热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金坛秀泰坊水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0/11/27 13:46:08 浏览次数:2623

  

 

常州市金坛秀泰坊水洗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的原告江苏加怡热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金坛秀泰坊水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31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常州市金坛秀泰坊水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加怡热电有限公司给付蒸汽款186445.4元,并承担自2019年9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上浮50%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二、驳回原告江苏加怡热电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26元,由原告江苏加怡热电有限公司负担 2326元,被告秀泰坊公司负担36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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