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413民初4150号
李洪柱:
本院受理原告徐建强与被告李洪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413民初41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洪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建强支付劳务费人民币7040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李洪柱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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