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413民初4319号
张明宇:
本院受理张强与被告张明宇定做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413民初43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明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强报酬人民币2200元。如果被告张明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明宇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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