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413民初4280号
吴志刚:
本案受理的(2020)苏0413民初4280号原告王成与被告吴志刚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42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吴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成支付运输款人民币55000元,并赔偿原告自2020年8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吴志刚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与上述给付义务同时履行一并给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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