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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建平诉被告朱文超、袁丹、石磊、常州市楠合顺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1/1/19 17:47:46 浏览次数:3002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朱文超、袁丹、常州市楠合顺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徐建平诉被告朱文超、袁丹、石磊、常州市楠合顺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8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朱文超、袁丹支付原告担保追偿款456317元,并以4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承担自2017年12月27日起至担保追偿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判令被告朱文超、袁丹、石磊、常州市楠合顺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担保追偿款414581元,并承担相应利息(1、以1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承担自2017年12月27日起至担保追偿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以10503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承担自2018年5月2日起至担保追偿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以15954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承担自2019年4月4日起至担保追偿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5月18日上午9时1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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