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413民初164号
丁伟庚:
本院受理的(2021)苏0413民初164号原告陈晶晶诉被告丁伟庚(男,汉族,1983年12月7日生)离婚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判令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4月9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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