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姜春明:
本院受理原告冯荣生诉被告姜春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5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人民币14120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费;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4月22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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