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苏0413执异11号
常州市金坛区凤之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江苏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常州市金坛区凤之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信用代码91320413672013517Y)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居建华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常州市金坛区凤之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常州市金坛区凤之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执异11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主文载明:驳回案外人居建华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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