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苏0413执异13号
江苏坛柴机电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常州领克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坛柴机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5593428023)、唐国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唐国英对本院作出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江苏坛柴机电有限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江苏坛柴机电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执异13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主文载明:一、变更本院(2020)苏0413执3968号之八执行裁定主文为:冻结被执行人唐国英在中国建设银行6214671260001779098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64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在上述冻结期限内,每月保留人民币900元作为被执行人唐国英必需的生活费用。二、驳回被执行人唐国英其他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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