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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小军申请执行孙连荣、上海跃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苏州吉兰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1/2/23 17:30:55 浏览次数:3099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2021)苏0413执异14号

孙连荣、苏州吉兰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郭小军申请执行孙连荣(身份证号320482196901015612)、上海跃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苏州吉兰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信用代码91310116MA1J8C3L3J)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跃娇公司对本院作出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孙连荣、上海跃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孙连荣、上海跃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执异14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主文载明:驳回被执行人上海跃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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