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蔡永华:
本院受理原告张南保诉被告蔡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33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万元,并承担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05月24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