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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史晓宁、周琴诉被告胡永、东台市永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1/2/23 17:34:33 浏览次数:3106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胡永、东台市永华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史晓宁、周琴诉被告胡永、东台市永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531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所欠原告借款963278元以及2017年8月30日起至实际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份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二为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公告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5月24日下午14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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