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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马国明:
本院受理原告刘兴华诉被告马国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47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41650元,并以4165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5月18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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