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scription of your image
开庭公告更多>>

裁判文书
司法网拍
法律法规
法在身边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站内搜索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站内搜索 
原告金坛区建昌新华装潢材料经营部诉被告杨洪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4/4/30 18:05:23 浏览次数:1258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杨洪军:

原告金坛区建昌新华装潢材料经营部诉被告杨洪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17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杨洪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金坛区建昌新华装潢材料经营部货款14000元,并承担以14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金坛区建昌新华装潢材料经营部负担38元,被告杨洪军负担1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