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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建平与陈留平、蒋网定、庄小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4/7/4 18:04:52 浏览次数:111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苏0413执异118号之一

陈留平:

    蒋建平与陈留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504061133)、蒋网定、庄小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6月11日作出裁定,被执行人蒋网定、庄小祥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被执行人蒋网定、庄小祥复议材料,复议请求:1.请求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停止对蒋网定、庄小祥的执行;2.请求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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