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杰、李明娟:
本院受理原告林锁春与被告潘维伟、李杰、李明娟、李景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39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被告潘维伟、李景文、李杰、李明娟、朱小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李勤法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向原告林锁春支付货款人民币3967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26元(已减半),由被告潘维伟、李景文、李杰、李明娟、朱小珍在继承李勤法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