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周燕、欧阳明华:
原告徐国庆与被告周燕、欧阳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31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周燕、欧阳明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徐国庆归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6.9万元,合计26.9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35元,由被告周燕、欧阳明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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