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楠:
原告李杰与被告陈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31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陈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李杰73568元,并承担以73568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李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0元,由原告李杰负担310元,被告陈楠负担176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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