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烈烈:
本院受理原告陆小俊诉陈烈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512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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