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scription of your image
开庭公告更多>>

裁判文书
司法网拍
法律法规
法在身边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法院公告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院公告 
原告金坛区西城百度会馆与被告刁红仙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1/2/10 16:01:02 浏览次数:2919

  

 

刁红仙(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9108177302):

    本院审理的原告金坛区西城百度会馆与被告刁红仙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56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解除原告金坛区西城百度会馆与被告刁红仙于2018年3月31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二、被告刁红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金坛区西城百度会馆定金50000元。三、驳回原告金坛区西城百度会馆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金坛区西城百度会馆负担1150元、被告刁红仙负担1150元(此款原告已预缴,被告负担部分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径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二月七日

 

[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