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执行公告
常州金坛元良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常州市佳瑞锻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常州金坛元良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413民初75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常州金坛元良机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常州市佳瑞锻造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立案执行。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公司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常州市佳瑞锻造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67897.20元及一般债务利息(具体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准);(2)向申请执行人常州市佳瑞锻造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3)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91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通知
二○二一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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