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刘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佐国忠诉被告刘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31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借原告人民币10万元整;二、并承担银行存款利息12000元;三、本案诉讼费均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05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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