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413民初5494号
伍小石:
本院受理原告花金龙诉被告伍小石(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8103040351)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413民初54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原告花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8元、诉讼保全费33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人民币878元,由原告花金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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