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413民初5066号
深圳市三胜杰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创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三胜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苏0413民初50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深圳市三胜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创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91290.2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9月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2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人民币3362元,由被告深圳市三胜杰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预缴,你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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