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刘正平:
本院受理原告刘殿平诉被告刘正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872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即归还借款人民币:55000元并自起诉之日始按年利率6%承担还款利息至还清时止。2、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5月11日上午0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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