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朱国洪:
原告孙国生诉被告朱国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34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朱国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孙国生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15706元,并承担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息1%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4元,由被告朱国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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