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法院认定,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成立于2013年5月,被告单位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成立于2015年5月,实际控制人均为被告人丁宁。2014年6月,丁宁收购金易融公司,对该公司的互联网平台进行升级改造后,更名为e租宝平台上线运营;2015年2月丁宁收购英途财富公司,将该公司的芝麻金融平台上线运营。此后,丁宁决定由其控制的钰诚融资租赁公司为二平台提供融资租赁债权及个人债权项目;金易融公司、安信惠鑫公司及下属数百家销售公司分别负责e租宝平台的线上、线下运营;英途财富公司、英途世纪公司分别负责芝麻金融平台的线上、线下运营,另使用国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增益(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名义,在平台上宣传为投资提供担保、保理。上述公司均没有独立的人事、财政权,由二被单位实际控制、管理,对外以钰诚集团名义宣传。
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于2014年6月至2015年4月间,被告单位钰诚国际控股集团于2015年5月至12月间,在没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质的前提下,利用e租宝平台、芝麻金融平台发布虚假的融资租赁债权项目及个人债权项目,包装成“e租年享”、“年安丰裕”等年化收益9%至14.6%的理财产品进行销售,以承诺还本付息等为诱饵,通过电视台、网络、散发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先后吸收115万余人资金共计762亿余元,其中重复投资金额为164亿余元。二被告单位集资后,除部分集资款用于返还集资本息,以及支付员工工资、房租、广告宣传费用、收购线下销售公司和担保公司等运营成本外,其余大部分集资款在丁宁的授意下肆意挥霍、随意赠予他人,以及用于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集资款损失共计380亿余元。
被告人丁宁作为二被告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在进行决策的同时,与高层管理人员被告人丁甸、张敏、彭力等人负责指挥、管理集资活动,被告人雍磊、侯松、许辉负责制作虚假的债权项目,被告人刘曼曼、朱志敏、刘静静按照丁宁、丁甸等人指示,负责收取、支付、调动集资款。被告人王之焕、谢洁、路涛、张平等人分别负责在e租宝、芝麻金融平台发布虚假的债权项目,被告人谢洁、杨翰辉、姚宝燕、杨晨、丁如强等人负责通过媒体、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进行利诱性宣传,并通过被告人齐松岩、杨翠致、路涛、丁如强等人分别管理的线下销售公司,同步开展线上、线下集资活动,被告人李倩倩、张传彪、宗静、刘田田、王磊、高俊俊等人分别负责项目审核、人员招聘、业务督导、人事管理、平台维护、提供个人名义债权等事项。
此外,法院还认定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宁等人犯走私贵重金属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偷越国境罪的事实。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丁宁、丁甸、张敏、彭力作为二被告单位非法集资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雍磊、侯松、许辉、刘曼曼、朱志敏、刘静静作为二被告单位非法集资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积极参与组织、策划、实施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王之焕、李倩倩、张传彪、宗静、谢洁、齐松岩、杨翠致、杨翰辉、姚宝燕、刘田田、路涛、张平、丁如强作为二被告单位非法集资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杨晨、王磊、高俊俊作为二被告单位非法集资中的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此外,被告单位钰诚国际控股集团还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被告人丁宁还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偷越国境罪,被告人谢洁还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偷越国境罪。
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以及丁宁、丁甸、张敏、彭力、雍磊、侯松、许辉、刘曼曼、朱志敏、刘静静犯罪集资诈骗罪,造成数十万人员财产损失达数百亿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均应惩处;王之焕、李倩倩、张传彪、宗静、谢洁、齐松岩、杨翠致、杨翰辉、姚宝燕、刘田田、杨晨、王磊、路涛、张平、丁如强、高俊俊所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依法均应惩处。钰诚国际控股集团、丁宁、谢洁所犯走私贵重金属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均应惩处。钰诚国际控股集团、丁宁、谢洁所犯数罪,依法应当并罚。根据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并罚判处罚金人民币18.03亿元;对安徽钰诚控股集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亿元;对丁宁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偷越国境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罚金人民币1亿元;对丁甸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万元;分别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偷越国境罪,对张敏等24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五年不等刑罚,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及罚金;同时判决在案扣押、冻结款项分别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
【剖析解读】
“E租宝”案是典型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之所以认定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以及作为二被告单位非法集资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丁宁、丁甸、张敏、彭力、作为二被告人单位非法集资中的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雍磊、侯松、许辉、刘曼曼、朱志敏、刘静静构成集资诈骗罪,关键在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被告人单位及前述被告人的“非法占有的目的”具体表现在:一是利用虚假债权项目进行集资。被告单位利用所控制的公司、注册的空壳公司及冒用其他公司名义制作虚假债权项目,制假比例高达95.6%,这些项目被用于欺骗投资人投资。二是以低风险、高回报的反投资规律进行集资。e租宝平台的产品收益率为9%到14.6%,而融资租赁债权项目的回报率集中在6%到8%之间,这就意味着这些债权项目如果是真实的,则平台息差收入为负。三是被告单位在集资后,除部分用于返还集资本息及公司运营外,其余大部分在丁宁的授意下肆意挥霍、随意增予他人,以及用于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本案认定二被告单位及丁宁、丁甸等被告人构成集资诈骗罪正确,且依法从严惩处,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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