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9月,赵某注册成立哈尔滨惠佳贝公司,经销乳制品。经营中,赵某安排公司员工以公司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以及将在美国上市为由,许诺高额利息,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2010年5月至2012年9月,赵某向34人非法吸收资金共1900余万元。此外,赵某还犯有信用卡诈骗罪。尚志市人民法院认为,赵某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罚款20万元。
2013年5月3日,曹某等人在哈市成立清达汽车租赁公司,他们以公司经营需要资金为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曹某常驻公司,负责接受咨询、宣传、签署借款合同,每月领取1万元工资和集资款15%的提成。经审计,曹某以公司名义,向145人非法集资,金额共610余万元。南岗区人民法院认为,曹某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其还犯有放火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罚款5万元。
来源: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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