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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琴华诉被告史春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1/9/2 18:01:17 浏览次数:3237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413民初6630号

史春琴:

    本院受理的(2021)苏0413民初6630号原告张琴华诉被告史春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材料款12000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11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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