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413民初7242号
张文超:
本院受理的(2021)苏0413民初7242号原告张书妍诉被告张文超抚养费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自2019年10月17日起至今的抚养费共计1500元/月*22个月=33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教育费8600元;3、判令被告协助办理原告的姓名变更手续;4、判令被告支付自2021年8月18日起至原告独立生活之日止按离婚协议约定的每月1500元生活费,在此期间的教育费和医疗费凭票各半承担;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11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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