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汤叶强:
本院受理原告沈亚萍诉被告汤叶强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30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驳回原告沈亚萍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沈亚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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