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裴涛:
本院受理原告余卓君诉被告裴涛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6730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离婚;二、婚生子裴皓晟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一半的抚育费每月1000元,至独立生活为止;三、夫妻共同财产存款300万各半分割,汽车两辆各半分割,夫妻共同债务各半承担;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12月13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薛埠派出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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