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亦芳、沈艳平:
本院受理原告朱国强诉被告江苏星宜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陆冬云、李亦芳、王龙、沈艳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27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江苏星宜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朱国强劳务费358471元并承担相应利息损失(以342691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31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578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0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若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29元,由被告江苏星宜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经预交,被告于上述时间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725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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