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常州市金坛区佰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唐湘苏:
本院受理原告吉方亮与被告常州市金坛区佰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唐湘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46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常州市金坛区佰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支付原告吉方亮5500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按照年利率12%计算;从2018年1月1日起至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唐湘苏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8元,由两被告连带负担(该款原告已经预交,两被告于上述时间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117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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