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常州润康电子化工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金坛诚信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润康电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296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准许原告常州金坛诚信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6元,由原告常州金坛诚信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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