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吴云峰(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7702154232):
本院审理的原告常州思道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云峰、上官妤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民初21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吴云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州思道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缴纳出资2240万元。二、被告上官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州思道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缴纳出资560万元。三、被告上官妤对被告吴云峰上述第一项缴纳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81800元,由被告吴云峰、上官妤连带负担145440元,由被告上官妤负担36360元,两被告应负担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至本院(开户名称: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开户账号:6232636100137084946;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金坛华城中路支行)。逾期不交,本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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