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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旗与被告黄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1/9/15 9:16:16 浏览次数:4692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黄波:

    本院受理原告金旗与被告黄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7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黄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金旗工程劳务款946780元及不当得利8820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以1034980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8日,按年利率3.85%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LPR标准计算)。若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20元,由原告负担520元,由被告负担14000元(该款原告已经预交,被告一并于上述时间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1452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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