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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崔益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1/9/15 9:16:44 浏览次数:3478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苏0413民初4157号

崔益民:

    本院受理的(2021)苏0413民初4157号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崔益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民初41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崔益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9992.67元、利息人民币12800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10月6日),并支付以欠款本金99992.67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年利率19.2%计算的逾期罚息和以利息128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年利率19.2%计算的复利。本案案件受理费2556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人民币3826元,由被告崔益民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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