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章秀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与被告章秀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61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章秀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2999.99 元、利息人民币1384.38元(计算至2021年5月24日)以及自2021年5月25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章秀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5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章秀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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