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盛新春:
原告金坛经济开发区金鑫水暖经营部诉被告盛新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50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盛新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金坛经济开发区金鑫水暖经营部货款13535元,并以1353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承担自2021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被告盛新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元(已减半),由被告盛新春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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