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苏0413民初3235号
南京力斯特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谢超鹏:
本院受理钱隆与谢超鹏、南京力斯特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32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南京力斯特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钱隆支付111300元。二、驳回钱隆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20元,由南京力斯特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1370元,由钱隆负担469元、由南京力斯特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01元。如南京力斯特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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