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华晨成:
原告黄成伟诉被告华晨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36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华晨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黄成伟货款人民币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6元,由被告华晨成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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