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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洪军诉被告徐中、陈双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1/9/16 17:45:22 浏览次数:2929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徐中、陈双美:

    本院受理原告王洪军诉被告徐中、陈双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6760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0000元整(注:二被告实际借款人民币为50000元整),并承担月利息从2018年12月10日至起诉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12月21日下午14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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