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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金鼎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坛市金城镇威宇玻璃经营部、陶云泽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1/9/17 17:56:11 浏览次数:4056

  

 

金坛市金城镇威宇玻璃经营部:

    本院审理的原告江苏金鼎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坛市金城镇威宇玻璃经营部、陶云泽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民初24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金坛市金城镇威宇玻璃经营部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苏金鼎玻璃有限公司支付报酬(玻璃定作款)28067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280674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二、驳回原告江苏金鼎玻璃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53元、保全费2670元,合计10123元,由被告金坛市金城镇威宇玻璃经营部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金坛市金城镇威宇玻璃经营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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