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于华、苍晓娟:
原告鲍永金诉被告于华、苍晓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36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解除原告鲍永金与被告于华、苍晓娟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人民币764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444元,由被告于华、苍晓娟负担(上述款项原告鲍永金已预缴,被告于华、苍晓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径付原告鲍永金)。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缴纳上诉费人民币11444元。
二O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